受疫情影響無法如期繳稅 可申請延期最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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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將於近日發布釋令,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2020年1月15日至2021年6月30日),受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例如個人因所服務企業受疫情影響而減班休息;營利事業因疫情影響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等,無法於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限或期數,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最長可延期一年或分期三年(36期)繳納。另部分稅目係以財產為課徵標的,或屬代繳、代徵或交易稅性質(例如遺贈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娛樂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及各類所得扣繳稅款等),則應不致發生受疫情影響而無法於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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