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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者為新臺幣8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惟「每月銷售額」之認定,是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在網購日趨活絡的環境下已不符現況,為兼顧租稅公平及稽徵效率,財政部釋明改按「當月實際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不過當月銷售額在月初或月中時已達到營業稅起徵點時,宜給予申辦稅籍登記之緩衝期,營業人如在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國稅局查獲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辦理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予以補稅,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