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通過 吹哨人安心吹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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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日前審查通過「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該草案共有六大重點特色:
一、保護從優、處罰從重:各機關可提供揭弊者優於本草案之保護,且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時,從重處罰;
二、弊端項目涵蓋公私部門:包含公務員貪瀆犯罪行為、影響國計民生、危害公 共健康與安全等涉及公共利益之犯罪與違規行為等,均列舉為公部門弊端項目,另就勞動、金融、環保、社會 福利、食安、教育、國土保育等法令列舉為私部門弊端項目。
三、擴大內部揭弊者適用範圍:除內部人員外,「僱用」、「定作」、「委任」關係,亦納入揭弊者適用範圍;
四、層次性通報程序:第一層採內部通報併行機制,將內部主管、首長或其指定人員跟檢察、司法警察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察院、政風機構等並列為第一層受理揭弊機關,另以民意代表、媒體等外部監督,列為第二層受理揭弊機關;
五、重視工作權保障,正視職場霸凌:對工作權保護措施包含回復職務、工資補發及損害賠償等請求權。更將故意揭露揭弊者身分而排擠或孤立的職場霸凌行為,也列為不利人事措施之一,應給予揭弊者精神上損害賠償之請求權;
六、強化揭弊者程序攻防,引進法庭之友制度:引進英美法之「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制度,在法院審理期間,讓公益團體、律師公會、同業公會、 工會、主管機關或檢察署,得針對事實爭點與法律表示意見,提供法院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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