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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日前核釋,明確規範我國居住者個人匯回海外資金不用課徵所得稅的3種態樣,包括:1. 非屬海外所得的資金;2. 屬海外所得,但已課徵所得基本稅額的資金;及3. 屬海外所得,未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但已逾核課期間的資金。財政部強調,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是針對我國居住者個人的「海外所得」而非「海外資金」課稅,海外資金的構成因素及來源眾多,也缺乏設帳保存憑證的習慣,故個人可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自行辨認匯回海外資金構成內容,凡不具所得性質者,例如海外投資本金或減資退還款項、海外借貸或償還債務款項、海外金融機構存款本金及財產交易本金等,都不會涉及所得稅問題。即使海外匯回資金含有所得性質,如符合下列3種情況,也可不用課稅:1. 個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不具我國居住者身分;2. 個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具我國居住者身分,但已申報課稅;及3. 個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具我國居住者身分且未申報課稅,但所得年度已逾核課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