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危機下的企業重整與清算破產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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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半年來,全球面臨前所未有的疫情危機, 由於新冠肺炎(COVID-19)具有極高之傳播力,各國政府紛紛祭出對於民眾大幅的限制活動或甚至封城、禁止上班上學等禁令,我國雖然疫情控制得宜,然在政府限制聚會活動、頒布旅遊禁令及民眾對於疫情之畏懼之影響下,各項日常消費活動仍大幅縮減;另,我國產業多處於全球各項電子產品供應鏈之中間位置,面對全球疫情仍有高度不確定之未來,無論是全球消費緊縮造成之下游需求降低,或是上游供應商因疫情造成的供應斷鏈,均使企業面臨極大之經營風險及壓力,包括員工、租金等需持續的固定支出及突如其來的收入遽降,在在考驗企業面臨風險之應變能力及周轉能力。

對於因為疫情以致實在無力繼續經營的企業,除了可以嘗試申請政府紓困等特殊因應措施外,我國法制下原亦設有企業無法繼續經營時之各項調整或退場機制,本文擬簡介各項機制的異同,並提出現行實務下企業可能於程序中遇到的各項問題。

企業無力繼續經營之法定機制

依我國目前之法令規定,企業無力繼續經營時,可選擇的主要法定機制,包括:解散清算、重整或破產等,其規定及程序分別列於公司法及破產法當中。

1.解散清算:

依照公司法規定,公司有章定解散事由、所營業務不能成就、破產、合併分割、股東依照 一定比例自願解散等情況,應予解散,故可知公司解散之事由有多種,而大多數人對於「解散清算」較為熟悉的認知為股東自願將公司解散後,進入清算程序,故本文基於簡介結束公司營業的方向,將以「股東自願決議解散清算」作為下述「解散清算」之說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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