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2018) 年上半年, 幾經波折的所得稅法修正案已經定案,接續的發燒稅務議題是過去一年間引起不少討論的「個人境外資產回臺議題」。個人財產於境內、境外流通移動屬於個人資產配置,一般而言並無稅務議題,僅在所得產生時,臺灣稅務居民應就其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規定申報納稅。而臺灣從2010 年度起將個人海外所得納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課徵最低稅負,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者應計入基本所得額,在扣除免稅額後計算並檢視是否須納基本稅額。
海外資產難分辨性質 個人舉證成本有困難
然而,因商業環境影響或稅務法規知識不夠健全,加上稅務稽徵機關對於國人的海外資金狀況掌握低,以往有合規申報海外所得的臺灣納稅義務人恐屬少數。在長年的累積下,個人境外資產的規模日漸擴大,已無法追蹤哪一部分為原始的匯出資本,是2010年前不課稅的海外所得,或是2010年後應稅的海外所得,這樣的情形最常見於早年投資中國,在兩岸三地擁有資產的臺商。
一般而言,個人境外資產形成大致來自境內資金匯出、境外借貸、境外受贈或遺產繼承、海外薪資、境外投資利得(例如:持有海外股票、不動產之被動所得,或買賣時之資本利得),以及國際貿易活動所得。
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上述情況並非均須課稅,其中不屬於所得性質的境外投資本金匯出、因貿易或投資目的而向境外金融機構借款資金、境外原始投資資金的撤回等,應沒有課稅的疑慮。然個人所持境外資產的累積往往非由單一情況構成,乃是經上述各式交易經年累月交錯形成,加上個人不似公司有保留帳證憑證之要求,海外交易多數人並無清楚交易紀錄,所以海外所得在依規定申報時,常有舉證成本的困難。
以往國稅局因無法掌握國人境外金融帳戶資訊,個人被查稅的機率也相對較低。但隨著全球各國實施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將預見國際間稅務資訊不透明的環境將會有重大改變,國稅局或執法機關稽查資金流向的能力亦將加強。臺灣也配合在明(2019)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CRS,併同未來可能生效施行的反避稅法案,臺灣也將跟上國際反避稅、反洗錢的趨勢,以避免被貼上「避稅天堂」的標籤。在這樣的時空背景下,立法委員於去年提出「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草案,試圖解決國人境外資產和海外所得的問題,草案更進一步配合政府鼓勵國內經濟投資的政策,將資金引導至相關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