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大字第932號裁定解析 繳了房租,還要賠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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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糾紛時有所聞,當承租人向房屋所有人簽訂租賃契約後,突有土地所有人上門指控房屋所有人「無權占有他人土地」,並要求承租人連帶返還占用土地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承租人面臨既要付房租,又要賠地租的雙重求償風險?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作出了統一法律見解。

商業實務上,企業承租廠房卻意外捲入產權糾紛的慘痛案例時有所聞。例如:A公司(承租方)向B(房屋所有人)承租了一棟廠房,雙方簽訂了為期十年的租賃契約,A公司也按月乖乖繳納高額租金。不料幾年後,C(土地所有人)突然拿著土地權狀找上門,指控B當年蓋這棟廠房時根本沒有取得地主同意,屬於「無權占有」C的土地。

C除了向法院訴請B必須「拆屋還地」之外, 也連同A公司一起告上法院!C主張,A公司既然在使用這棟廠房,在客觀上等於也「占有」了底下的土地,因此要求A公司必須與B連帶返還過去幾年來占用土地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如此一來,以租賃方式使用房屋的民眾或企業,陷於既要付房租、又要被地主求償地租的不安與雙重求償風險之中了?對於此爭議,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今(2026)年6月12日做成了111年度台上大字第932號民事裁定,統一了法律見解。

大法庭的立場及理由

大法庭釐清兩個層次的法律問題。首先,承租方單純住在房子裡,到底算不算「占有」土地?大法庭的答案是:算。單一建物無權占有土地時,非建物所有權人的「建物占有人」,也是「土地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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