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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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資誠教育基金會、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中華產業國際租稅學會、臺灣稅法學會主辦、《會計研究月刊》協辦之「年度最佳稅法判決」,去(2025)年由東吳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臺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教授擔任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委員會召集人,召集國內知名稅法學者與實務界人士共同組成評選委員會,評選對於納稅人權利、稅務行政救濟程序等具有開創性意義及影響力之2025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並於日前發布,摘要各判決內容如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訴字第993號判決

案件背景

本件判決背景事實為納稅義務人所有之27筆土地原經核准自民國95年起按工業用地千分之十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而後經稅局發現,其中4筆屬都市計畫劃定之農業區土地,並非工業用地;其餘23筆土地則屬都市計畫劃定之「乙種工業區」,惟已承租給物流公司,實際運儲之貨物已非該工業區內所需之原料、成品、機械,與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及相關函釋給予地價稅優惠之意旨不符,遂進行補稅並以納稅義務人未即時申報適用優惠稅率之原因消滅為由,認納稅義務人違反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而為裁罰。

判決分析

參酌歷來財政部及經濟部相關函釋規定,正確認識到土地稅法第18條給予租稅優惠之意旨,並據以建構得適用特別稅率之具體條件,詳實調查事實後予以涵攝;於後說明補稅並不代表納稅義務人即當然構成漏稅罰之處罰要件,仍須嚴守行政罰法第7條的相關要件,本件納稅義務人因不具「期待可能性」,故不應加以非難。本判決論理詳實且貫徹有責任始有處罰之精神,殊值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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