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申報扶養爭議有解:直系尊親屬與子女認定條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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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報稅季,重複申報扶養親屬的爭議層出不窮,無論是手足間對於扶養父母的分工意見不一,或是離婚夫妻各自申報同一子女,都造成家庭關係緊張與稽徵機關行政負擔。為解決此項長期困擾,財政部發布規定,建立依序判斷的條件,以期能減少爭議。

每逢報稅季,各地國稅局均會發現有重複列報扶養父母的案例。由誰列報扶養父母,常有子女難以達成共識,為此財政部於今(民國114)年4 月23 日發布「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以下簡稱「認定原則」)。

列報直系尊親屬扶養之條件

認定原則列出依序認定的條件:一是由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書面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二是由兄弟姐妹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三是直系尊親屬若是受監護宣告,則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列報;四是無法依前述三款判斷由誰扶養時,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之人列報。而實際扶養事實的判斷,則綜合考量諸如同居天數、生活起居的照顧者、扶養費用支付者等。

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和配偶可列報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包括父母、岳父母、祖父母(例如孫輩列報扶養祖父母)、養父母等。可列報扶養的條件是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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