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誠信行為之案例在國內外屢見不鮮,若容忍不誠信行為發生,可能造成組織風氣不佳、資金莫名流失、營運效率低落,此外,一旦發生該等情事被揭露,將影響客戶、供應商、利害關係人等,輕則罰款、重則禁止營運,亦會對企業文化造成影響,損害長久累積之商譽,不可不察。
去(2024)年大學分發入學名單於8月15日上午9時公告在「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網站,放榜後卻意外爆出有4所大學未如實將「申請入學」、「繁星推薦」等招生管道缺額回流到分發入學,引發軒然大波。事件後,有2所大學校長請辭下台,另2所則表示將進行檢討,負起應負責任。
教育部高教司官員於同年10月7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前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針對有學校短報招生缺額的懲處方式將有兩種:
一、是針對學校進行補助金、招生名額的扣減。
二、是據「私立學校法」第80條第一項第一款進行裁處,依情節程度處以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到150萬元。
經教育部綜合判斷4校校長陳述意見後,因學校確實未依規定回流「繁星推薦」及「申請入學」缺額至分發入學招生管道,已然紊亂大學招生秩序及整體招生公信力,因此教育部於去年10月9日依前揭法令規定,懲處初次違反規定之2所大學校長各40萬元罰款、非初次違反規定之2所大學校長則各60萬元罰款,因校長是綜理校務的負責人,相關罰鍰須由校長個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