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元宇宙時代下,經濟運作已全面跨足實體世界及虛擬空間,人們不再僅聚焦於手中實體財產價值的成長,而逐漸將投資目光轉往更加富有趣味性、創造性,甚至投機性之數位資產交易。非同質化代幣(Non Fungible Token;NFT)作為推波助瀾數位資產交易興盛的核心產品,同時翻轉普世對於藝術品買賣的固有框架。然而正當消費者、NFT應 用產品創作者及投資客對於欣欣向榮的NFT市場保持高度樂觀態勢之下,也開始產生一些智慧財產權侵害事件, 特別是對著名商標之侵害。
「Hermès」、「Nike」 等著名商標,於今(2022)年初便 各 自迎來一場因NFT所
提起之商標侵權訴訟,著名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及商標所欲保護之消費者利益及市場公平競爭,正在快速變動的數位資產交易市場,接受巨大挑戰。本文將援引今年初發生於美國的兩
起 案 例,探討當NFT數
位資產交易之商標侵權爭議發生於臺灣時,臺灣現行法制下商標權人權利行使之可能途徑,並建議商標權人應如何在元宇宙時代下強化自身商標權之管理。
元宇宙下獨特之數位資產- NFT
相較於傳統實體產品之交易倚賴保存及流通成本高、難以追溯交易歷程,而且交易後大多需要耗費成本移轉實體作品 之占有,NFT借 助
區 塊 鏈技術為應用產品,特別是藝術品交易型態帶來新氣象。NFT交易標的為具有創作或甚至藝術價值的數位資產,買家不但可以透過網路交易無形、非實體 存 在 之 數
位 資 產,使NFT應用產品之交易不 受 限 於
空間、時間,大幅提高產品之流通性,還可以確保交易過程中產品並不會遭到抽換及變更,以確保其真實性。此外,NFT雖然屬於虛擬通貨之一種,惟相較於比特幣或乙太幣等同質化
虛 擬 通 貨,因每一個NFT各自表徵著不同的數位創作,各個NFT間能夠相互區隔,具有獨特價值、稀缺性且均非 同 質,使NFT所 表 徵 之
產品,特別是藝術品之投資價值亦能夠大幅提升。
由於NFT本質上仍為虛擬通貨,因此在NFT交易之法律關係定性上,係以賣方將NFT電子檔案移轉至買家錢包(wallet)時完成交易,適用現行民法及其他與電磁紀錄占有相關的法律關係,然NFT交易有別於其他虛擬通貨交易之處在
於,NFT買家交易之目的,並非虛擬通貨本身,
而是NFT所表彰之持有人對數位資產的權益,至於具體權益為何,則視NFT發行人與數位資產創作者間及NFT發行平台與消費者間之契約內容而定,無法一概而論。如Dapper
Lab公司 於 2018年6月27日所發布之「Nifty License」,
即在授權合約中定義NFT所有者與其所表彰數位資產的創作者間之權利,而知名虛擬球鞋交易平台 Stock X也在網站上公告 Stock
X與消費者間之NFT授權合約,約定 Stock X 保有隨時自消費者帳戶贖回所出售的NFT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