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於去(民國110)年12月14日發布審計準則公報第七十五號「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以下簡稱第七十五號公報),係參考國際審計準則第315號(ISA 315「Identifying and Assessing the Risks of Material Misstatement」)之相關規定訂定,規範查核人員對辨認並評估財務報表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責任。第七十五號公報自實施日起取代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八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以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以下簡稱第四十八號公報)。本文共分為五個部分介紹第七十五號公報,以期讀者能更容易瞭解及閱讀該公報。
風險評估程序及相關作業
查 核 人 員 應 設 計 及 執 行 風 險 評 估 程 序 以取得查核證據,俾對以下事項提供適當基礎:
(1)辨認並評估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整體財務報表,及個別項目聲明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2)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九號之規定,設計及執行進一步查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