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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建立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EM)之反避稅制度。未來營利事業藉於租稅天堂等地設立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按新法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免稅天堂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其股東應就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課稅。又營利事業在臺有PEM,藉於租稅天堂登記設立境外公司,轉換為非居住者身分,規避我國營所稅者,經認定「重大決策」、「財報、帳簿保存」及「實際經營」三要件都在我國境內者,將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依法應課徵營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