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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Vs. 專家證人-會計專業對司法的一臂之力
商業爭議案件頻繁,不論是否進入法庭,都可能需要鑑識會計專家協助法官認定事實,定紛止爭。目前司法體係較能接受鑑定人、專家證人、受法院諮詢之專家等三種身分之鑑識會計專家,惟期待未來開放專家證人作為法庭上之適格證據,藉以發現財務事實、弭平商業紛爭。
金融商品日益創新、商業組織龐大、交易日益複雜,商業爭議之影響亦日益重大,近來有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TRF)造成投資人鉅額虧損、長榮張家大房二房子女的遺產爭奪、日月光對矽品的公開收購、浩鼎籌資過程的疑雲,以及鴻海與夏普於商議併購合約時,出現鉅額或有負債,立即再次進行實地評估調查(Due
Diligence;DD)等事件。此類爭議之解決,可能進入法庭訴訟程序,亦可能由兩造私了而不驚動法官。不論是否進入法庭,都可能需要鑑識會計專家之協助。一旦進入法庭活動,鑑識會計專家在協助法官認定事實、判斷真偽,進而定紛止爭時,其程序即與兩造私了不同。本文即在說明鑑識會計專家在法庭活動中可能扮演的不同角色。
司法制度的目的,在於發現真實、消弭紛爭,但任何人(包括法官)的知識、經驗事實上有限,不可能無所不知、無所不曉,故法官在釐清真相的過程中,需要他人協助。在槍砲彈藥、車禍肇事案件,法官需要物理鑑識之協助;在毒品案件,法官需要藥理化學鑑識之協助;在殺人、重傷害案件,法官需要生物醫學鑑識之協助;而在財經舞弊案件,法官則需要鑑識會計之協助。前述的「會計」,係指廣義的會計,非僅著重財務報導,而不含財務報導查核之狹義的會計;美國審計署的舊稱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公開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PCAOB)之「會計」,其意涵均包括狹義的會計與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