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發布數位服務增值稅(VAT)適用規定釋疑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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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國稅局於今(2026)年6月2日發布第59-2026號收入備忘錄通函(Revenue Memorandum Circular No. 59-2026),進一步釐清第3-2025號稅收條例(Revenue Regulations No. 3-2025)有關數位服務增值稅制度之適用規定。該通函就非居民數位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義務、跨境成本報金融機構的香港實體,未來須履行強制登記及無資料申報相關義務,同時亦需應對更長期及更嚴謹之紀錄保存規範。此外,因應新行政處罰機制以及CARF及CRS2.0之陸續落實,金融機構在流程設計、系統功能及內部治理方面皆需作出前瞻性調整。建議可能受影響之跨國金融集團應及早進行CRS差異分析與集團內香港實體盤點、更新紀錄保存政策及文件管理系統、建立應對行政處罰風險的控制機制,同時預先規劃因應CARF及CRS2.0的技術與流程改造,並適時尋求專業顧問協助,以確保在新制度於明年正式生效前完成必要準備,降低未來合規風險。分攤安排、反向課徵機制、電子市集之增值稅責任與增值稅適用之關係等議題提供進一步說明。

RMC No. 59-2026 自今年6月2日起生效,主要就數位服務增值稅(VAT)制度下之登記、遵循義務及特定交易架構提供釋疑指引,相關重點列示如下。

非居民數位服務提供者 負有稅務登記及申報義務

即使非居民數位服務提供者(NRDSP)向菲律賓消費者所提供之數位服務屬於增值稅免稅服務(VAT-exempt digital services),仍須向國稅局(BIR)辦理稅務登記,並依法提交增值稅申報表。此外,該等免稅數位服務應於增值稅申報表中列報為「增值稅免稅銷售額(VAT-exempt sales)」。

跨境成本分攤安排下NRDSP身分之認定

在涉及外國數位服務供應商、簽約或支付數位服務費用之外國關係企業,以及最終使用數位服務之菲律賓子公司的跨境成本分攤安排下,原則上該外國數位服務供應商將被視為NRDSP。然而,若該外國數位服務供應商僅與外國關係企業簽約,而與菲律賓子公司不存在直接交易關係,則除非其另有向其他菲律賓消費者提供應稅數位服務,否則無須向BIR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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