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編輯部 日期:2026年8月號 (第489期) 出處:會計研究月刊第489第25頁
為使碳費制度推動更臻周延,環境部預告修正「碳費收費辦法」第3條之1、第9條,以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11條之1及第17條。將明定首次符合碳費徵收對象條件之事業,其申報繳納義務自應辦理前一年度溫室氣體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年度之次年起適用。另高碳洩漏風險事業得使用先期專案額度,惟限縮其使用於扣除碳費之比率為0.1,以確保不影響碳費制度促進實質減量之政策方向。
全文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