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證券自營商 得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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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金融科技創新之投資及交易型態,並協助金融科技業者辦理金融創新實驗案落地之法規調適,以提升金融科技產業發展,金管會研議開放證券自營商辦理「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提供投資人不足面額之特定外國債券,並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第3條及第11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45條之1、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1條之1等規定,增訂僅經營本項業務之證券自營商資本額為1億元,並明定證券商經營本項業務,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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