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編輯部 日期:2025年2月號 (第471期) 出處:會計研究月刊第471第24頁
為提升公司債之投資性及流通性,增進投資人權益,金管會規劃放寬轉(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持有人於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不得請求轉(交)換或請求認股之規定,預告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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