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DAC 7數位電商平台新申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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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理事會針對數位電商平台營運業者,通過歐盟指令2021 / 514(EU Directive 2021 / 514),修訂關於稅收領域行政合作指令(DAC 7)。DAC 7旨在提升數位環境下的租稅透明度和合作機制,提出針對數位電商平台營運業者的新申報義務,使稅務機關可獲取相關資訊,並與其他歐盟成員國稅務機關進行自動交換,以解決數位經濟造成的種種稅務挑戰。

數位電商平台需申報之條件

根據 DAC 7,新的申報義務將由數位電商平台營運業者負責履行。平台的定義,是指用戶和賣家可透過該平台銷售商品和某些特定服務,並與潛在買家連接的數位界面(包括網站和手機 App),包括滿足以下條件之數位電商平台營運業者:(1) 為某一成員國的稅務居民;(2) 為依某一成員國之法律註冊登記成立;(3) 在某一成員國中設有管理處所(包括實際管理);(4) 在某一成員國中設有常設機構;或 (5)無上述情形,但於某一成員國進行「相關活動」或租用位於某一成員國的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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