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數位稅與最低稅負制的立法內容與趨勢-國際與臺商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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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襲擊全球期間,大型跨境電商營收逆勢增長,讓各界更加關注其納稅狀況,以谷歌(Google) 為例, 其利用愛爾蘭即將落日的稅務漏洞(事業體的混合錯配),讓2019 年帳上130 億歐元獲利享有免稅待遇,又如微軟(Microsoft)旗下愛爾蘭子公司去(2020)年帳上大賺3,150 億美元的軟體授權金收入,也免納一毛稅負。這類電商一手爽賺大把鈔票,另一手卻機關算盡地躲避納稅義務的負面新聞,不單挑起疫情受困民眾的憤怒,順帶促成各國對國際稅制大刀闊斧的革新共識。

OECD與美國啟動全球稅改共識

美國拜登政府上台後,一改川普單邊主義的經貿政策,宣示改行與國際組織合作的多邊主義,財政部長葉倫也認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 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 2.0)行動方案,該行動方案主要內容有兩個子方案,分別是「方案一:課稅權的重新配置」(Pillar One,Re-allocation of taxing rights), 亦稱為「全球數位稅」,以及「方案二:全球反稅基侵蝕稅制」(Pillar Two,Global anti-base erosion mechanism,GloBE), 亦稱為「全球最低稅負制」。今(2021)年6 月初七大工業國組織(G7)倫敦財長峰會,同意共同推動全球最低企業稅率15%,次月20國集團(G20)財長峰會,表態支持整頓對跨國企業課稅方式的歷史性稅務改革協議,OECD也取得130個國家聯署國際稅務改革聲明書。最終協議可望於G20領袖10月於羅馬舉行峰會前達成,冀望於2023年以前上路實施。

稅改方案一:全球數位稅—跨境電商

OECD方案一(Pillar One) 所要推動的全球數位稅,主要是針對具備相當規模的跨境電商,其所銷售的數位勞務,賦予各個消費者所在的市場地國家, 擁有一定的課稅權,不論該跨境電商在當地是否擁有「常設機構」(PE),同時擬強制取代各國自行開徵的數位服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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