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強化會計師事務所品質管制之責任,提升查核簽證品質及配合實務與監理需要,金管會修正「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部分條文,將申請辦理簽證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業務之會計師應具備之工作經歷,由三年提高至五年,並限於執行或協助執行財務報告之簽證工作,又考量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及簽證案件品質管制複核之需求,將具備五年工作經歷之人數提高至3人;另申請辦理簽證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業務之會計師,最近一年之進修時數,由現行至少應達20小時也提高為40小時。此外,會計師事務所新增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應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如會計師退出該事務所,金管會應予廢止其核准,該事務所並應於期限內申報。會計師事務所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六號規定建立品質管制制度,並將未訂定或未有效執行品質管制制度,列為不予核准申請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