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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日前公告延長今(2020)年3月至5 月份八大稅目申請繳納期限,包括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特種銷售稅、牌照稅等,延長期間至短半個月、至長1個月。例如,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在今年5月1日至6月1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今年6月30日。適用對象僅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之個人,企業、團體則適用於其負責人、主辦會計或委任之會計師、記帳士、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如符合資格者,須於公告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財政部也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於延長期間內,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如個人減班休息或接受治療致經濟困難,營利事業收入驟減等),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亦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延期最長一年,分期最長可達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