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 17財務報表之表達與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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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於2017 年5 月18 日發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 號「保險合約」(IFRS 17), 原訂2021 年1 月1 日為生效日, 惟依IFRS 17 修正草案內容,生效日預計延至2022 年1 月1日。IFRS 17 與現行保險業財務報表所適用之IFRS 4「保險合約」最主要的差異在於IFRS 17 制定一致的保險負債衡量方法,包括一般模式、變動收費法(適用於具直接參與特性之保險合約作法)及保費分攤法(一般模式之簡化作法),與現行保險負債衡量係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計提準備金,其所採用之各項假設包括死亡率、脫退率及折現率等,依保險法相關法律規定,於定價時即鎖定並保持不變之方法大相逕庭。由於保險負債衡量方法之不同,進而全面影響財務報表之表達,本文將針對IFRS 17 下財務報表之表達與揭露作進一步之說明。

現行IFRS 4下常見的財報問題

現行IFRS 4 下,臺灣保險公司財務報表中保費收入之認列及獲利來源為大家所關切,常見問題包括:

1. 保險業認列收入之時點與提供服務之時點不匹配,基本上壽險業主要係採現金基礎,收取保費時認列收入,不論躉繳或期繳,產險則以簽單日認列保費收入,二者再透過準備金提存方式認列相關成本。

2. 保險公司之收入來源不透明,現行保險公司銷售之保險合約可能包括投資組成部分,為保戶實現投資功能,現行IFRS 4 下,所收取之保費皆認列為收入;於損益表中無法分辨獲利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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