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之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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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在今(2019) 年4月17號正式公告「2019 / 790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及相關權利指令」(Directive(EU)2019 /790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7 April 2019 o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 and amending Directives 96 / 9 / EC and 2001 / 29 / EC)。此指令目的在於尋求數位環境下不同利益者間之權衡,並特別著重受保護內容的數位與跨境使用(註1)。本文簡要分析此指令之進程與爭議,探討數位時代議題對傳統歐洲著作權法造成之衝擊與影響,及其如何重新調整以持續鼓勵創造與創新。藉由以下分析,提供我國在著作權修法議題上另一個可能性。

著作權產業利基大 歐盟發布相關指令

此指令對於現今數位網路生態環境及Google、Facebook、Youtube 等跨國線上內容分享服務提供者產生巨大影響。特別是該指令第15 條(原草案第11 條)允許新聞出版者向網路平台(包括搜尋引擎與新聞整合平台)針對新聞內容或摘要收取權利金,及第17 條(原草案第13 條)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須對使用者上傳至平台之內容負責,引發激烈衝突與討論。於草案時期,第15 條被評論者稱為「連結稅」(link tax)條款,第17 條則稱為「上傳過濾器」(upload filter)條款,皆含有強烈負面意涵,而此二條文之所以帶來爭議,皆與歐盟希望改變現有數位環境生態,並建立全球最大數位市場具備現代與公平的著作權保護規則有關。

根據歐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截至今年3 月之統計數據,歐盟單一市場內有72%網路使用者閱讀線上新聞網站、報紙、新聞雜誌,56%網路使用者聽線上音樂,66%網路使用者由商業或分享服務觀賞影片,42%網路使用者觀賞串流電視頻道。著作權密集產業每年約貢獻9,150 億歐元,占歐盟整體GDP的6.8%, 且提供11.65 億個工作機會。長久以來,傳統新聞媒體無法因網路平台業者使用其新聞內容而獲得實際利益,造成媒體自由化多元化消逝,以及使用者未得權利人同意之情形下,上傳受著作權保護之內容於網路平台所造成之侵權疑慮,在在影響歐盟單一市場之共同利益。也無怪歐盟在希望保有歐洲特色之餘,面對數位環境下著作權法快速的質變與量變,必須對著作權法制進行強而有力之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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