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三讀通過 鼓勵實質投資稅率再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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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適用範圍為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自其轉投資事業獲配並匯回之投資收益,於二年內匯回資金,享第一年稅率8%、第二年10%稅率,或於規定期限完成實質投資,並取具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得申請退還50%稅款,即享實質稅率4%或5%優惠。不過匯款資金除例外規定外,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及不動產證券化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且應存入外匯存款專戶,管理與運用方式亦受嚴格控管,包括:1. 用於實質投資,即經經濟部核准,直接投資產業或透過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產業;2. 於5%限額內自由運用,但不得購置不動產及不動產證券化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3. 於25%限額內從事金融投資;4. 除自由運用及實質投資之資金外,從事金融投資及其餘未從事投資之資金,應於專戶內存放達五年,自第六年開始得分年提取3分之1。此外,境外資金匯回申請經過雙重審查,首先由稽徵機關就申請適用要件進行初審,再者須洽受理銀行依洗錢及資恐防制相關規範進行審核,二項審核均通過後,申請人始得至受理銀行辦理開立專戶及將資金匯回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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