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編輯部 日期:2019年6月號 (第403期) 出處:
財政部日前公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自今(2019)年7月1日起,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所定證券業之營業稅率。另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辦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業務相關收入,係屬經營專屬本業銷售額,適用2%營業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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