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租房作為員工宿舍的租金支出,進項稅額以往無法用以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以下簡稱0909 解釋令)符合兩要件,公司所支付的租金之進項稅額,可以扣抵其銷項稅額。原財政部75 年所發布的解釋函,亦刪除租金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文字。從財政部所發布的解釋令做為起點,本文彙整員工常見各項相關支出可否扣抵營業稅,以利實務運用參考。
進項稅額扣抵有2要件
與員工相關之支出,其進項稅額是否能扣抵銷項稅額,主要以營業稅法第19 條作為判斷依據。營業稅法第19 條第1
項第2 款本文規定非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與第4
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是實務常見與員工相關支出被剔除扣抵的理由。據此可歸納判斷進項稅額可以扣抵的2
個條件是(1)供業務使用,且(2)無法歸屬於員工個人。對於實務常見之員工相關支出進項稅額能否扣抵,財政部曾發布相關解釋函,彙整如表一,舉例來說,供施工人員住在工地的工務所的租金可以扣抵,不過可歸屬員工個人使用的水電瓦斯費則不能扣抵。
據財政部發布的新聞稿,75
年解釋函發布當時企業租賃宿舍,多為提供高階主管居住,然而時至今日常見的是企業租賃宿舍供一般員工居住,以提升企業形象或集中管理提升營運效率。因此財政部於0909
解釋令核釋員工宿舍租金之進項稅額,符合2
個要件,可以扣抵銷項稅額,包括:(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二)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0909 解釋令第2 點也述及修正75
年解釋函,刪除租金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文字,但仍保留水電、瓦斯費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可見水電、瓦斯費仍屬於員工個人使用,所以其進項稅額仍無法扣抵。
見解差異望能減免處罰
從0909 解釋令規定的要件來看,仍是源自於營業稅法第19
條之規定,彙整財政部於新聞稿的舉例對照如表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員工宿舍租金對於0909 解釋令2 個要件的判斷,納稅義務人認為符合要件,將進項稅額申報扣抵,
而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的見解不同, 仍會受到處罰, 與未實際支付而取得進項稅額, 同屬虛報進項稅額,
為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之漏稅罰。這將造成營業人在適用上有受罰壓力, 故建議財政部於適用營業稅法第19 條第1 項不得扣抵項目之解釋令案件,
對屬於見解差異造成誤抵情形, 能予以減免處罰。
此解釋令對納稅義務人較有利,因此未確定案件均可適用。除因核定與申報情形不同已於事前收到紙本核定通知外,由於營業稅公告核定時間,固定是申報截止日後6
個月,因此核定公告發布前6 個月的案件均為未確定案件,而且公告核定後還有1 個月可以進行復查。因此通常解釋令發布日往前推6 至7個月內的案件均有機會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