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務常見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房地,為利於財產分配而將房地執行拍賣為價金,再行分配價金。惟若變賣時其中一人將其他手足所繼承房地買回,也就是再次取得房地,日後出售時,應如何判斷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或舊制?日前財政部發布解釋令(以下簡稱0828 令)規定,房地共有人在拍賣程序因參與應買或聲明優先承買而取得的房地,日後交易時有可能可適用舊制課徵所得稅,並且分為兩部分判斷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
共有房地拍賣時買回 日後賣出可適用舊制
0828 令規定的適用情形,為民法第824條所提及之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可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給各共有人,並且是依強制執行法第131
條規定之法院執行拍賣並分配價金。0828
令規定,拍賣共有房地的所得,須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判斷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以下簡稱新制),或適用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以下簡稱舊制)。
而共有人在拍賣程序中買回共有房地,日後再售出,所得稅之計算則可分為屬於原權利範圍之部分,及超出原權利範圍之部分。屬於原權利範圍之部分,因拍賣賣出同時買回,所得尚未實現,所以不在所得稅課徵的範圍;日後出售時,以共有人原先取得共有房地之日為取得日,房地取得成本則依取得原因之相關規定而定;超出原權利範圍之部分,為共有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取得日,原始成本則以該部分之拍賣價款為原始取得成本。
若以實務常見之繼承為例, 甲生前持有一筆土地90 坪,已持有50
年,某甲過世後由A、B、C三人繼承該筆土地,每人各獲得30坪,三人將土地移交法院拍賣,但A認為應保留祖產,因此由A全數買回。未來當A轉賣該筆土地時,依解釋令規定,取得日、持有期間之計算為:
■ A 售出原持有之30 坪:依解釋令規定,取得日為該筆土地之繼承日,計算所得可減除之原始取得成本依財政部於104 年8 月19日發布之解釋令(以下簡稱0819
令),被繼承人於104 年12 月31 日前取得房地,無論繼承人何時將房地售出,均可適用舊制,惟自住房地若適用新制較有利者也可適用新制。因此,A原持有之30
坪於售出計算所得時時,可適用舊制,原始成本為土地公告現值,只不過目前規定素地出售所得免徵所得稅。
■ A 售出自共有人(B、C) 拍賣取得之60坪:A於取得B、C拍賣取得之60 坪土地時,並非繼承取得故不可適用0819
令。故該部分土地於日後售出時,即須依所得稅法第4 條之4 規定適用新制,計算所得時可減除的原始成本為拍賣取得土地之價款,取得日依0828
令重申「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四點( 一) 之1 之規定,為拍賣後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共有房地拍賣買回均適用不限個人或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0828 令的適用不僅限於繼承案件,繼承取得房地僅是共有的其中一種態樣,約定共有亦可適用0828
令,可適用的共有人不僅是個人,也可以為公司組織。而從0828
令的意涵來看,財政部認為房地從共有人拍賣買回僅是形式移轉,因此取得日可往前推到繼承日,若加上0819
令的適用,目前多數情形可適用較為有利之舊制,建議納稅義務人把握此0828 令的適用。
房地交易的所得稅課徵適用新舊制的判斷,以所得稅法第4 條之4 規定為主,然而為解決實務適用難題,財政部陸續發布4
則解釋令,就特定情形放寬可適用舊制,包括繼承房地後售出、配偶間贈與房地後售出、繼承房地後贈與配偶再售出、遺贈房地比照繼承房地等, 而0828 令可說是第5
個放寬的解釋令,相關解釋令彙整如表一,因此判斷房地交易的新舊制適用,均須一併考量,以免錯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