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賴託付:談子女保障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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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如何將財產傳承於下一代,尤其當父母離異,單親媽媽或爸爸也會擔心未來子女繼承的遺產是否受到保障。因此,實務上已有父母考慮預先安排子女保障信託,透過受託人的協助確保子女未來能確實受益於父母留下的財產。預先規劃法律工具,避免意外及風險發生。

父母對子女的愛 具有精神與物質的層面。父母辛勤打拼賺得的財產,不僅是家人安身立命的保障,也可由子女繼承。然而,父母難免會擔心子女不當揮霍其無償繼承的財產,或是遭受有心人士覬覦而被詐騙挪用。如果父母離婚,單親媽媽(或爸爸)即使取得子女的監護權, 還會憂慮萬一自己過世後,子女繼承的遺產會不會被新的監護人中飽私囊。因此,實務上已有父母考慮預先安排子女保障信託,希望透過受託人的協助來確保子女未來能確實受益於父母留下的財產。

信託的特色:獨立性

信託(Trust)望文生義即為信賴託付,是一種將所有權與受益權分開的財產規劃工具,得以契約或遺囑安排信託。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如果受益人就是委託人,則為「自益信託」。如果受益人是委託人以外的第三人,則為「他益信託」。例如春嬌作為信託的委託人將大額存款移轉給作為受託人的銀行,約定由銀行就該信託財產進行投資理財,將來等春嬌屆齡退休後再將信託財產移轉給春嬌,此即自益信託;而若是約定將信託財產移轉給春嬌的子女作為教育基金,則為他益信託。

信託最主要的特性就是獨立性,具有風險隔離、保護財產的效果。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為信託財產,信託財產雖在受託人名下,但與受託人自有財產相區隔,且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財產而存在,不得任意處分。對信託財產原則上不得強制執行,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債權人不得對信託財產取償。例如對於春嬌移轉給銀行的信託財產,春嬌與其子女以及銀行的債權人皆不得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信託的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具有高度的信賴關係。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受託人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信託財產所受損害或回復原狀,並得請求減免報酬(參見信託法第22、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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