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第9號「金融工具」笫4.4節訂有金融資產重分類之原則性規範,對於實務之應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下稱會基會)已於今(2022)年10月7日就「保險業因國際經濟情勢劇變致生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改變所衍生之金融資產重分類疑義」提供參考指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保險業如擬進行金融資產重分類,應依IFRS 9相關規範及會基會參考指引辦理,金管會並將要求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今年於通貨膨脹壓力下,多國央行啟動升息,美國自3月至9月已連續升息12碼(3個百分點),且年底前仍有可能持續升息,已有多個國際組織提醒短期內大幅升息可能影響金融穩定,加上我國尚未接軌IFRS
17「保險合約」,資產面反映保險業持有債券價格下跌,惟負債面尚未以公允價值評價,無法完全反映升息對資產與負債之影響,故部分保險業擬改變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金管會表示,IFRS
9對重分類訂有原則性規範,會基會提供參考指引,個別公司能否重分類,仍應由公司管理階層與其簽證會計師,共同考量實際對金融資產之管理模式及相關事證進行判斷,管理階層須能清楚解釋經營模式改變之合理性及留存佐證,相關程序及資訊揭露並應依保險法及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