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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權益特性之金融工具
IASB決議在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表達」(IAS
32)中新增重分類之一般規定以禁止重分類,除非合約條款之實質改變係因合約外之情況發生變動。此作法不影響IAS 32中已規定之重分類。
IASB亦決議闡明,當合約條款之實質因合約外之情況變動而改變時:
1.自權益重分類為金融負債者,將按重分類日之公允價值衡量。權益工具帳面金額與金融負債公允價值間之任何差額,將認列於權益。
2.自金融負債重分類為權益工具者,將按金融負債於重分類日之帳面價值衡量,無須認列損益。
3.重分類將於情況發生變動之報導期間作會計處理。
IASB亦認知,揭露對協助財務報表使用者了解分類之變動及其對衡量之影響(如有時)之重要性。
權益法
購買關聯企業之額外權益(及處分其權益)且維持重大影響
IASB決議,適用「優先作法」於額外權益之廉價購買且維持重大影響之投資者將認列廉價購買利益於損益中。亦決議,適用優先作法於部分處分且維持重大影響之投資者,將使用下列方法衡量投資關聯企業之帳面金額中將除列之部分:(1)個別認定法,若投資者可辨認處分之投資之特定部分及其成本;及(2)後進先出法,若投資者無法辨認處分之投資之特定部分。IASB決議,研擬適用優先作法於部分處分且維持重大影響之投資者衡量投資關聯企業帳面金額中將除列之部分之實務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