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 17虧損性合約之會計處理及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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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於2017年5月18日發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保險合約」(IFRS 17)最終版,並已於今(2020)年6月發布準則修正。IFRS 17於保險負債之衡量中納入了損失組成部分(loss component)之概念,以表達產生損失之保險合約群組之即時資訊,並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5 號「客戶合約之收入」及國際會計準則第 37 號「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認列虧損性合約之損失認列概念一致。由於現行保險業財務報表所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4 號「保險合約」(IFRS 4)並無此衡量作法,本文分析 IFRS 17 虧損性合約之會計處理,及其於財報表達揭露之影響。

虧損性合約群組

由於保險活動之基本特性係透過大量發行類似合約,以降低合約實際結果不同於公司預期結果之風險。因此 IASB 認為,認列及衡量合約之彙總層級係表述個體財務績效之一項重要因素。IFRS 17 除規範公司須將包含有類似風險並共同管理之合約辨認為保險合約組合外,依第 16 段規定,保險合約組合應至少劃分為:
● 原始認列時為虧損性之合約群組(若有時);
● 原始認列時,後續並無顯著可能成為虧損性合約群組(若有時);及
● 組合中剩餘合約之群組(若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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