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動裝置進行營業活動 已稅登可適用房地自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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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與社群媒體、直播平台的發達,催生了許多新的營利型態。經營網路拍賣、網紅賺取廣告費、手機直播銷售等已辦理稅籍登記的營利事業,若以住家作為稅籍登記的場所,是否能夠續用住家用稅率、自用住宅用地之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地價稅?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指出,符合一定要件者仍可適用。

住家登記為營業場所 新舊解釋令適用比較

營利事業辦理稅籍登記時,都需要登記營業地址。許多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利事業,經常是以住家作為營業場所,當營業額超過8 萬元進行稅籍登記後,房屋稅是否還能適用住家用稅率( 自住1.2%,其他供住家用1.5%~3.6%)及地價稅是否還能適用自用住宅稅率0.2% ?財政部曾在104 年9 月16 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400128120 號令(以下簡稱104 年解釋令)規定,若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使用,仍可適用住家用及自用住宅稅率課徵房屋稅、地價稅。104 年解釋令與本解釋令之比較。

但是若其交易並未透過網路交易平台,乃是以行動裝置進行其營業活動者,例如網路拍賣、手機直播銷售、網紅收取廣告費等,就沒辦法適用財政部104 年解釋令,於是日前再行發布本解釋令。本解釋令與104 年解釋令主要差別,在於新增一要件-未僱用員工,並且敘明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才可以續用住家用稅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解釋令提及, 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 方可適用本解釋令, 所謂「行動裝置」,財政部在其所發布的新聞稿提及,是指具有運算及通訊功能、攜帶方便且可隨時隨地存取各種訊息之設備,例如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

符合要件新增一條件 是否較嚴苛待商榷

本解釋令有個值得討論之處,即是限制要件新增「未僱用員工」。以往之規定,為了便於稽徵員工的綜合所得稅,僅有免辦理稅籍登記的要件才會列入「未僱用員工」。本解釋令適用的對象是已辦理稅籍登記的營利事業,且該房屋若有供辦公情形已無法適用優惠,將「未僱用員工」列為適用房地使用之優惠稅率是否過於嚴苛,值得商榷。另104 年解釋令並沒有該要件,也造成網拍業者適用上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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