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賣房屋是人生大事,然而,不動產交易過程中常出現資訊不對等與履約爭議,尤以交屋階段的「瑕疵修繕」與「交屋通知」最為消費者所忽略。部分建商於尚未完成交屋前瑕疵修繕,即逕自通知買方交屋,甚至要求於指定期限內完成交屋、對保過戶、貸款撥付,否則有違約責任。消費者應如何保障或主張自己的權益?
在不動產高房價的壓力下,預售屋成為許多家庭實現安居夢的重要選擇。然而,交易過程中常出現資訊不對等與履約爭議,尤以交屋階段的「瑕疵修繕」與「交屋通知」最為消費者所忽略。根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於今(2025)年3月公布之「113年度第2次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結果指出,部分建商於尚未完成交屋前瑕疵修繕情況下,即逕自通知買方交屋,甚至要求消費者於指定期限內完成交屋、對保過戶、貸款撥付,否則須承擔違約責任。此時,消費者應如何保障或主張自己的權益?
本文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為據進行說明。
法院見解瑕疵修繕未完成前交屋通知不生效力
賣方於完工及領得使用執照後,應通知賣方進行驗收,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於期限內完成修繕,再由買賣雙方進行複驗。而且,驗收時所發現的房屋瑕疵,賣方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換言之,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應是賣方通知交屋的前提或合法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