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發票傳輸存證資料 範圍與減免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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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電子發票資訊的正確性與完整性,保障買方取得合法憑證及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財政部提出營業稅法修正案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及總統公布,明確規範發票傳輸存證範圍,並增訂未依時限、未據實傳輸存證的罰則,從今年起實施。本文解析法條修正重點與相關規定,以利營業人掌握實施細節。

目前開立電子發票的營業人約54萬家,其中約11%營業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傳輸存證資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簡稱「平台」),影響買受人正確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消費者即時透過平台確認發票與消費明細的權益。為此,營業稅法於去(民國113)年8月7日明定電子發票傳輸存證的範圍和時限,並增訂罰則。從今(114)年1月1日起適用,財政部也於去年底陸續發布或修正相關規定。依修正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 條規定,營業人在銷售貨物與勞務,開立電子發票予買受人,須將存證檔傳輸至平台存證。該條也規定,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簡稱B2C),營業人須在發票開立後48小時內,將發票資訊、變更發票資訊、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買受人為營業人者(簡稱B2B),應於發票開立後7日內將發票資訊、變更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若營業人未在上述時限內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因過往營業稅法並無「應依規定時限」之規範,故無法處罰。或是發生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等銷售額減項時,由於過往營業稅法僅規定發票資訊須傳輸存證,而這些折讓單資訊並非發票資訊,故亦無法處罰。因此可能發生買受人從平台僅能下載到發票資訊,未下載到折讓單資訊,導致虛報進項稅額。

因此於去年8月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營業稅法修正第32 條之1、增訂第48 條之2,即是為了解決上述問題,並由行政院規定於今年起適用。修正後的營業稅法第32 條之1,要求營業人必須在時限內傳輸三種資訊至平台,包括:(1)電子發票資訊;(2)相關必要資訊;(3)載具辨識資訊,並且授權財政部規範應傳輸至平台的時限與資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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