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法 重點及影響:優化專利 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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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立法院於今(2023)年 1 月 12 日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審法),並於 8 月 30 日施行,前(453)期文章已介紹過「提升營業秘密之保護」部分之修法重點,本期接續介紹「專利訴訟之優化」部分之修法重點。

修法重點1

適時界定專利權之文義範圍,並適度開示心證(第30條、第71條,行政訴訟準用)

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

因此於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有爭議,即對專利權人得主張之權利範圍有爭執時,法院即應依聲請或依職權界定專利權之文義範圍。又申請專利範圍應如何解釋,乃係法院依職權行使之事項,無辯論主義之適用,法院不受當事人及參加人主張之拘束。

另由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乃判斷申請之專利有效與否,以及侵權是否成立之前提事項,法院於界定專利權之文義範圍後,應適度開示心證予使當事人知悉,可使訴訟程序透明,俾當事人依界定之申請專利範圍,針對權利有效性或侵權爭點,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避免突襲性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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