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創產業會計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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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別於高科技產業或傳統產業,文化創意產業的特殊性,以影視音產業為例,其價值鏈通常可分為內容製作(開發、製作、後製)、發行(版權代理、市場行銷、DVD發行等)及通路(包括新媒體、電影院、電視台等),因此所面臨的會計挑戰有所不同。金管會已正式宣布明(2018)年與國際同步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 號「客戶合約之收入」(IFRS 15), 而在新準則之下,文創產業將如何分析交易條件以適用新準則?

文創產業會計挑戰─收入認列

然文創產業主要的收入類別有: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跟授權。舉例來說,若將拍攝完成之電影版權直接銷售予發行公司或將電影拷貝成DVD上架銷售,是為銷售商品行為;若按照他人之指示進行影片拍攝及後製工作等,是為提供勞務行為;若僅提供電視劇播映權予電視台播放或電影授權電影院映演,是為授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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