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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達公司實收資本額20%或新臺幣3億元以上,得免取具標的公司財務報表或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合理性表示意見。金管會日前放寬豁免取具標的公司財報及會計師意見書之範圍,包括:公開發行公司取得依外國法律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公司之有價證券且符合以現金出資,且取得有價證券所表彰之權利與出資比例相當者,尚無涉及價格不合理情形者;公開發行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間互相以現金方式參與認股,屬集團內之組織架構重整者。另 考量金控公司、銀行保險業及證券業等以投資為專業者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屬其經常營業行為,且業者本身亦具有評估有價證券價格之能力,如以投資為專業者,對其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已建置相關評價模型與系統,並採用適當之模型或統計方法估算價值,亦豁免取具會計師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