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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現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明訂,納稅者家戶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擇一)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惟外界對於該規定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納入比較基礎多有疑義, 財政部日前預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1條修正草案,擬參考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文,認為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具有薪資收入的必要費用性質,故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於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比較基礎中排除。至於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四項特別扣除額,屬基本生活費用性質或屬可支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的免稅所得,則新增納入比較基礎。財政部表示,修正後預估可使受益戶數由21.93萬戶增加至149.63萬戶,預計自今(2018)年1月1日施行,民眾於明(2019)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