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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開放設立純網路銀行,金管會預告修正「商業銀行設立標準」及「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新增純網銀之定義及申設應遵循事項,純網銀最低實收資本額將採與一般商業銀行相同標準為新臺幣100億元,且應由發行人發起時認足全數股東,不適用公開招募。為確保純網銀具金融專業管理能力,明定其金融業發起人及股東所認股份,合計應達實收資本額之40%,其中應至少有一銀行或金控公司,所認股份超過25%(也允許外國金融機構為發起人);若發行人具有金融科技、電子商務或電信等專業,並能提出成功之業務經營模式者,得認股超過10%,也就是說,非金融業者也可能持股60%成為純網銀的主導者。董事成員部分則規定具備銀行及金融科技、電子商務或電信等專業資格者,應逾半數,且至少有一人具有金融科技、電子商務或電信等專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