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編輯部 日期:2018年7月號 (第392期) 出處:
個人利用行動裝置如手機或平板電腦從事營業活動,已為新興的工作態樣之一,為鼓勵創業,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放寬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之營業人,以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之住家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為稅籍登記場所,未僱用員工,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設備及物品者,符合前述三要件,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按自用住家稅率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1.2%)及地價稅(千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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