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租業收入超過房東租金部分 應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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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之適用,財政部日前核釋包租業營業人將受委託之個人住宅轉租供自然人(次承租人)居住(即承租個人住宅所有權人房屋,並約定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且租賃住宅非供休閒或旅遊為目的、由政府或其設立之專責法人或機構經營管理、由合作社經營管理者等),由於包租業僅為轉租媒介,於收款時,僅須按收取租金開立「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交付次承租人,並以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收入,減除支付房東租金支出後之正數差額核認服務費收入,報繳營業稅,及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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