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污新建封閉式建築物 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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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配合行政院「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優先推動大型企業空污減量,原企業在露天堆置容易逸散造成空污之物質/原料,已設置抑制空污設施,且符合空污排放相關規定,如再進一步依據地方政府規定,新建封閉式建築物加強防制空污,經稽徵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認定為輸送過程收集或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空污防制設施,屬輸送設備之一部分者,非屬房屋稅條例規定之房屋稅課徵對象,免徵房屋稅。不過該新建封閉式建築物經查明轉供儲存原料或成品使用者,則具散裝倉庫性質,仍應按房屋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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