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行政院指定金管會為辦理融資租賃業者(指依商業團體法設立之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且從事融資性租賃交易者)之洗錢防制主管機關,金管會日前發布施行「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將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納入洗錢防制規範對象,規定租賃業者進行融資性租賃交易時,應於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確認客戶身分,包括取得客戶資料及辨識其實質受益人,並對高風險客戶持續審查;而對於客戶有疑似使用匿名或假名建立業務關係或其他異常情形等,應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對於等值新臺幣50萬元以上之現金交易,及如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時,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