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金融機構整併 金管會祭出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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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日前提出增加金融機構整併誘因之政策方向,包括:適格之申請人(投資方)須具備資本充實、經營能力佳、有國際布局發展能力及企業社會責任良好四個條件,參股比率首次投資須超過10%,不以合意為前提,但需提出整併失敗時限期退場之方案。首次投資須採公開收購,讓小股東有同一機會出售股份。而為免整併時間過長,申請人須承諾核准後在一定期限內(三年)完成整併,完成整併後可再申請轉投資另一家金融機構。另亦提供資本計提誘因,該參股投資於整併規劃期限內,於計算資本適足率時,得帳列交易簿,適用200%風險權數之方式計提資本,無須於投資期間於自有資本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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