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將修正 檢討薪資所得減除特定費用及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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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大法官釋字第745號解釋指出,所得稅法有關薪資所得之計算,超過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成本費用未能減除違憲,須於二年內檢討修正所得稅法。財政部日前召開「檢討薪資所得減除特定費用及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公聽會表示,根據委外研究報告建議,薪資所得之計算,採定額減除與特定費用減除擇一方式,即納稅義務人得自薪資所得中減除一定金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毋須提供費用單據或憑證;或選擇舉證特定必要費用之單據或憑證,自薪資所得中減除。而減除之特定費用則建議應符合:1. 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2. 實質負擔;3. 重大性及;4. 共通性4大原則,例如差旅費、行車油費、治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所屬工、商、公會會費、助理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等。多數與會代表認可薪資所得採定額或特定費用減除二擇一方式,也認同4大減除原則,惟對減除特定費用項目應再予評估;另亦建議配合當前社會議題及政府施政方向並考量財政健全,設定優先推動項目,包括長期照顧、孕婦照顧及育兒費用等相關扣除額,以及擴大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適用範圍至納稅義務人本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限額由每戶改為每人,並配合檢討扣除額度。財政部將審慎評估擬於6月底提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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