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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修正第19條之1及第72條條文,放寬員工獎酬股票課稅規定,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票,於取得股票當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新臺幣500萬元總額內之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一經選定則不得變更,而自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且繼續於該公司服務累計達二年以上的員工,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其全部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高於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之時價者,以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之時價(即取價低者),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以強化產業留才措施,預計明(2019)年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