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日前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相關規定,明訂營利事業已依法辦理所得稅申報,且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收款之營業收入淨額占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之比率在5%以上,或利用電子支付帳戶付款之進貨淨額占當年度全部進貨淨額之比率在5%以上者,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免罰;超過2萬元者,得依倍數參考表減輕處罰,其裁罰倍數按其情節得由0.5倍降為0.3倍或由0.8倍降為0.6倍。 另外,財政部併同修正發布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有關綜合所得稅部分規定,考量到納稅義務人已依法申報但有短漏報者,與完全未申報者之罰度應有不同,亦明訂納稅義務人依法辦法綜所稅結算申報,如有漏報所得額部分,得依較低之已申報裁罰倍數0.2倍至1倍處罰,而不再就其全部漏稅額,一律依較高之未申報裁罰倍數0.4倍至1.5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