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管會將自明(2017)年起推動「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即本國銀行將得依其內部風險評估結果,自行訂定內部稽核對各單位之查核頻率,加強查核深度,日前已完成「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之修正,未來金控及銀行申請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者,應於申請年度8月底向金管會提出申請,經核准自次一年度起採行;而申請時應先將相關申請書件交付監察人(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核議,並作成紀錄,如未設審計委員會,則應先送獨立董事表示意見,並報經董(理)事會通過。而採行風險導向內稽核制度之業者,其執行品質將作為金管會調整檢查週期之參考,如內部稽核工作執行欠佳,除得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輕重為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