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編輯部 日期:2018年5月號 (第390期) 出處:
金管會自即日起開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定之銀行專戶辦理款項收付者,得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惟證券投顧事業要以自己名義下單,除其他規定外,應先提存營業保證金新臺幣2,000萬元,且須先經投資人同意,才得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應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簽訂有關資訊傳輸相關服務及款項收付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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